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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公司解散须知


 

由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起 , 如 要 将 一 间 不 营 运 但 有 偿 债 能 力 的 私 人 公 司 的 注 册 撤 销 , 可 向 公 司 注 册 处 处 长 ( 以 下 简 称 「 处 长 」 ) 提 出 申 请 。

谁 人 可 以 申 请 ?
1.该 公 司 ; 2.该 公 司 的 董 事 或 成 员 。

在 什 么 情 况 下 才 可 提 出 申 请?
1. 该 公 司 的 所 有 成 员 均 同 意 撤 销 注 册 ;
2. 该 公 司 从 未 开 始 运 作 , 或 在 紧 接 该 申 请 之 前 已 停 止 营 业 3 个 月 以 上 ;
3. 该 公 司 没 有 尚 未 清 偿 的 债 务 ;
4. 该 公 司 已 取 得 税 务 局 局 长 不 反 对 撤 销 注 册 的 书 面 通 知 。
怎 样 申 请?
1. 申 请 人 须 将 下 述 文 件 及 费 用 交 往 香 港 金 钟 道 66 号 金 钟 道 政 府 合 署 14 楼 收 款 处 。
2. 填 妥 的 表 格 DR1 ( 连 资 料 散 页 ) ;
3. 由 税 务 局 局 长 发 出 的 不 反 对 撤 销 注 册 的 书 面 通 知 。
4. 申 请 人 必 须 向 处 长 提 供 他 所 要 求 的 进 一 步 资 料 。

任 何 人 明 知 或 罔 顾 实 情 地 向 处 长 提 供 任 何 在 要 项 上 属 虚 假 或 具 误 导 性 的 资 料 , 可 处 罚 款 及 监 禁 。
有 关 申 请 会 在 宪 报 公 布 两 次 。 在 首 份 宪 报 公 告 刊 登 后 , 会 有 3 个 月 提 出 反 对 的 期 限 。 处 长 如 在 该 段 期 间 未 有 收 到 反 对 , 便 会 刊 登 第 二 份 宪 报 公 告 , 届 时 该 公 司 即 告 解 散 。 申 请 人 会 在 撤 销 注 册 的 程 序 完 成 及 该 公 司 解 散 之 后 接 获 通 知 。
不 反 对 撤 销 注 册 的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在 向 处 长 递 交 申 请 之 前 , 必 须 取 得 税 务 局 局 长 不 反 对 撤 销 注 册 的 书 面 通 知 。


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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